3月28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水利厅起草报送的《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4月24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
电子邮箱:sftlm2761@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
邮编:450018
传真:0371-65900011
也可点击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首页“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河南省司法厅
2022年3月25日
关于《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针对河南省地下水超采严重等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严格地下水管理,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立法思路及确立的主要制度
1、严格管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
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取水许可由省水利厅审批。除应急取(排)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地下水限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根据地下水超采程度,逐步核减取水户地下水年取水许可量。
2、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封填城镇自备井和农业灌溉井按照“应关尽关、关管并重”的原则,对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取水户的自备井限期封填;对成井条件好、出水稳定、水质达标的自备井予以封存,作为应急备用水源。
3、加快建设地下水监测计量体系。
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加快安装地下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尽快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地下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
4、加快推进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安全。
明确各类污染行为建立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5、促进地热能的开发利用。
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序开发、清洁高效、节水环保、鼓励创新的原则,稳妥推进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
地热能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6、结合用水需求和水资源条件,明确地下水储备量,发挥地下水战略储备功能。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深层承压地下水以及具备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天然矿泉水作为战略储备。需要取用战略储备地下水的,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明确了地热水矿泉水办两证缴一税的要求。
地下水实行分层、分区、分类管理。开采地下水以及浅层地热能项目需要取水的,应按照《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税。开采矿泉水、地热水以及深层地热能项目,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缴纳矿产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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